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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步聪诉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中渝营运分公司人命权案

时间:2018-05-25 12:44发布: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一、基本案情

2014年8月8日11时30分左右,原告李步聪带其子杨锐(年仅10岁)到重庆市合川区钱塘镇槐花村5组高速公路旁边网围起的水塘边洗衣服,因天气炎热,其子杨锐下水洗澡被淹,李步聪随即呼救,其丈夫闻声跑来施救,但由于自己不会游泳,下水后不但没有救起其子,还与其子杨锐同时被淹身亡。原告李步聪认为中渝公司是水塘的管理人,没有采取安全警示或进行回填,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其子和夫的死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以中渝公司侵犯生命权诉讼至合川区人民法院,本案经合川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判决中渝公司承担责任证据不足,驳回李步聪的诉讼请求。李步聪不服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过二审开庭,查明事实与一审致,二审法院作出维持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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