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开发商一房两卖,双倍返还购房款
案情简介:1998年12月16日,万x进全款现金支付371250向开发商购买新东方华x广场商铺,1998年12月30日万x进收房后即出租,2010年12月13日渝中区人民法院委托重庆盛x拍卖公司对该商铺拍卖,万x进才知道开发商于2000年3月1日将该商铺以向光大银行重庆分行按揭贷款的方式卖给刘x林。万x进于2011年1月委托律师申请仲裁,2011年3月重庆市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由开发商退还万x进现金742500元。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代理思路
本案为典型的一房两卖,依据《最高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应当提交万x进与重庆大x房地产开发公司买卖合同有效成立、重庆大x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房产另卖第三人、万x进事实上已经不能取得房产的证据。
万x进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尊敬的仲裁员: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申请人万x进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仲裁代理人,参加今日的仲裁审理,开庭前我们认真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代理人发表以下代理意见,恳请仲裁庭予以采纳:
一、万x进与重庆大x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重庆市商品房预售(预购)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
代理人提供的证据101、102表明,万x进与重庆大x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重庆市商品房预售(预购)合同》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签订,双方签字盖章。合同约定由万x进支付371250元购买渝中区华x广场平街层011号房屋,被申请人在1998年12月30日前交付房屋。万x进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价款,被申请人也按期交付了房屋,但未办理产权证。代理人认为该合同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
二、重庆大x房地产开发公司违背诚信原则将房屋另卖他人,应当返还万x进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
代理人提供的证据201、202、203表明,重庆大x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与万x进签订合同收到万x进的购房款后,又将万x进购买的房产另卖第三人刘x林,并到光大银行重庆支行办理了抵押贷款。
代理人提供的证据301、302表明,由于刘x林不能按期偿还,光大银行重庆支行提起诉讼,经重庆市渝中区法院确认光大银行重庆支行享有该房屋优先受偿权、并委托重庆盛x拍卖公司拍卖。这已经充分证明,申请人万x进事实上已经不能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依据《最高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之规定,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以上意见,恳请仲裁庭予以考虑。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律师:金贵仁、张宰宇
2011.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