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xx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诉江苏省晨x安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2011年8月重庆xx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分包江苏省晨x安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承建的华x安公馆项目楼面保温工程,如期完工并交付后,江苏省晨x安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以施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拖欠工程款,2014年3月重庆xx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委托合纵律师张宰宇、金贵仁提起诉讼,2014年7月重庆市渝x区法院判决江苏省晨x安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3.22万元。(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均用化名)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重庆xx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宰宇、金贵二位律师作为该案件一审的代理人,根据本案的证据材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采信!
一 、关于合同的效力
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原告出示的营业执照上载明经营范围为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原告出示的编号为B313405001xxx1的建筑企业资质证书载明资质等级为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这足以说明原告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双方签订的《重庆华x安公馆项目楼面保温工程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二、工程已经交付使用
被告出示的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不能证明已经送达原告,但能证明原告已经将工程交付被告,被告已经使用,依据法释(2004)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3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之规定,被告以防腐保温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而拒付工程款项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三、防腐保温工程已经进行了结算,被告拖欠工程款 103.22万元
原告出示的《地面保温工程决算单》中,被告项目经理刘x书在项目总经理栏签字认可承包人在本工程中完成总额152.45万元,原告认可已经收到被告支付的款项49.23万元,故还欠103.22万元。
四、该工程竣工日期、工程款和质量保金支付日期、利息标准等
(一)应确认2012年5月20日为竣工日期
从被告出示的证据、《地面保温工程决算单》等证据综合判断,可以确认该工程已经于2012年5月20日交付业主方使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14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之规定,可以确认2012年5月20日为工程竣工日期。
(二)工程款和质量保金支付日期
根据法释(2004)14号第13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之规定,本工程的竣工日期为2012年5月20日同时也是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依据合同约定,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给原告97%工程款。质保期为2年,竣工合格之日两年后2个月内支付3%。那么,被告应该在2012年5月20日支付97%工程款,质保金支付日期为2014年7月20日。
(三)拖欠工程款利息标准以及计付日期
1.计息标准
《重庆华x安半山公馆项目楼面保温工程承包合同》没有对工程款利息进行约定,根据法释(2004)14号第17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之规定,被告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支付。
2.利息起算点
根据法释(2004)14号第18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之规定,拖欠的97%工程款计算利息时间为2012年5月21日。
此致
重庆市渝x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张宰宇、金贵仁律师
201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