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种情形下的企业适合破产重整
时间:2018-06-05 13:20发布: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法律咨询:破产重整程序适用于哪两类情形的企业?
律师回答:
(1)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即已经处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状态;(2)债务人将要出现破产原因,即因为经营或者财务发生困难,将导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状态出现。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六十条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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