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实务中心

当前位置: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 民商事实务中心 > 劳动争议 > 常见问题 > 

仲裁时效中止有哪些事由?

时间:2018-04-11 13:45发布: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仲裁时效中止有哪些事由?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这里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和某些社会现象。前者如火山爆发、地震、台风、冰雹和洪水侵袭等,后者如战争等。这里的“其他正当理由”,是指除不可抗力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客观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2条的解释精神,主要是指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如:当事人为患有精神病的职工或者童工,其法定代理人(如父母、妻子等)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的,可认定为有正当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2条规定:“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灭之日起,申请仲裁期间连续计算。”
  8.仲裁时效中止有哪些法律后果?
X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