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
时间:2018-04-11 13:55发布: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如何理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符合上述规定受理劳动争议的,就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符合上述规定受理劳动争议的,就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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