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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事项

时间:2018-04-19 15:56发布: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资产支持证券名称应与发起机构、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和资金保管机构名称有显著区别。

资产支持证券可以向投资者定向发行。定向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可免于信用评级。定向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只能在认购人之间转让。

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受托机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报告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情况。

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结束之后2个月内,受托机构可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的规定,申请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登记、托管、交易、结算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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