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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危险驾驶罪,辩护律师细致入微分析案情,主张自首获法院认可

时间:2018-05-25 10:58发布: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13年3月3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渝A××的思威牌CRV小型普通客车,搭载万某某行驶至渝中区嘉陵江大桥南桥头路段时,见公安人员在此设卡检查,便主动将车停靠在路边,下车后又对前来盘查的公安人员主动交代了其饮酒驾车的事实。经检测,被告人孙某某案发时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8.6毫克/100毫升,已达到醉酒状态。

 

辩护策略

案发后,孙某某及其亲属经过多方咨询,最终选择委托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处理本案。

合纵律所接受委托后,指派李忠泽、唐正越律师承办此案。两位律师多次与本案当事人孙某某进行深入细致的交流,并对案件材料进行梳理与分析,确定如下辩护思路:

(一)本案被告人孙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孙某某在交警没有明示停车的情况下,主动停车。在交警不清楚其是否为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主动交代了自己饮酒的事实;

(二)本案被告人孙某某犯罪情节、后果相对不严重,犯罪行为对道路交通管理秩序造成的潜在威胁相对较小;

(三)被告人孙某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

 

辩护结果

在庭审上,合纵律师滔滔雄辩,根据此前确定的辩护思路,结合庭审过程中的实际情况,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为被告人孙某某进行罪轻辩护。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孙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认定其具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

 

办案小结

适用法律的前提,应是对案件事实进行细致的分析与整理。合纵律所指派的辩护律师正是在此基础上,结合对全案的综合判断,向法院主张被告人孙某某具有自首、悔罪等罪轻情节。

辩护律师专业、细致的工作能力与态度使当事人获得罪轻判决,当事人对律师所做的工作十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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