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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自诉申某故意伤害罪,合纵律师专业代理获赔偿

时间:2018-05-25 11:00发布: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委托人周某介绍案情:2012182350分许,周某到渝北区黄泥磅母亲家中,母亲告知周某家里小狗不见了,周某便顺手拿起一喝水的杯子出门寻找。在等电梯时,突然一个人从背后抱住周某的脖子,将周某拖到5-35-4之间的隔断里面,将周某按在地上,然后用手掐住周某脖子,用拳头打头部,用脚踩头部,周某看清楚了打他的是邻居申某,直到周某昏迷。

被告人申某介绍案情:2012190时许,申某和女儿在家睡觉,家里小狗在叫,他听到有人敲门说“保安请你挪一下车”。申某一开门就被一个硬东西砸了一下,有一个人就往家里冲。当时客厅没有开灯,外面走廊也没有灯,很黑。申某怕行凶人当时有武器,便与行凶人打斗并往家外面推,推出家门后便关上防盗门报警了。

辩护策略

案发后,周某得知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对于刑事类案件十分擅长,于是前来咨询并委托合纵金贵仁、张宰宇律师代理此案。接受委托后,经对案卷材料的仔细深入研究最终确定如下代理思路:

1、周某被打花去医药费4万余元,为促使申某赔偿,可对对周某申请损伤程度鉴定,如果达到轻伤以上伤情,可以要求追究申某刑事责任,以争取更有利的民事赔偿。

2、为防止袒护性鉴定,委托人先自己找一家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将鉴定结果交给公安机关后再申请损伤程度鉴定。

3、打架地点应为周某所说5-35-4之间的隔断里面,而非申某家中:(1)根据申某笔录两人是站着打的,那打伤的血迹应该是点状滴在地板上,但申某家地上出现的血迹呈线性,且申某说周某滑到咬伤申某脚踝,现场却没有滑到的血迹痕迹;(2)带血的报纸上有点状血迹,既然是在申某家进门处打架为何报纸上有点性血迹且没有明显被踩踏等的痕迹,且报纸为什么会出现在进门的地方,若报纸是在撕扯中从其他地方飞来的那为什么报纸没有损害痕迹;血迹没有做鉴定是否是属于周某或申某,是人血抑或是红墨水皆不得而知;(3)申某说自己脸被砸伤,但并没有发现带血的瓷杯碎片;申某若被周某用瓷杯砸伤,瓷杯碎片应散落一地,不会再门旁边的侧面集中一地。所以申某家中不是打架所在地点。

4、证人张某、王某笔录与周某,申某均有很大出入。

辩护结果

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成功,委托人撤回刑事自诉

办案心得

在接受委托后,代理人带委托人去司法鉴定所申请鉴定,拿到轻伤鉴定意见后,再向公安机关申请损伤程度鉴定,公安机关内部的鉴定部门出具轻伤鉴定后,要求立案侦查。渝北区公安局立案后又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委托人遂于201212月提起刑事自诉案件,201396日,在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委托人撤诉。委托事务处理完毕,委托人对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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