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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耙和”买车被刑拘,合纵律师为其争取从轻处理

时间:2018-05-25 10:59发布: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10年3月的一天晚上19时许,杨某某接到李某的电话称有一个朋友打牌输了钱,急于把自己的一辆桑塔纳轿车出售套现,市场价30000元的车辆,只需20000元就可以出售。经杨某某和李某协商,最终成交价为15000元。当晚23时许,李某将车辆开到双方约定的交接地点,李某将车钥匙交给了杨某某,杨某某将购车款15000元支付给了李某,双方交易完成。后因该车辆系他人被盗车辆,公安机关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将杨某某刑事拘留。

辩护策略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的家属委托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资深刑辩律师汪志国、穆川为杨某某辩护。

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了杨某某,了解全部案件情况后,承办律师向公安机关为杨某某申请取保候审,公安机未予批准。

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查阅了全部案卷资料,就案件情况多次提交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全所会议讨论,制作了《法律意见书》递交给公诉机关:

根据所了解的情况,辩护人认为杨某某的情节符合不起诉的条件,我们真诚希望贵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能够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五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这些情节予以审查确认,并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八条、二百八十九条之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犯罪嫌疑人杨某某认罪态度好、真诚悔罪。

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到案之后,经过公安机关办案民警的教育,能够如实交待作案经过,并详细供述了盗窃犯罪分子向其销赃的事实,为侦查机关查明整个案情予以积极配合。在看守所关押这么多天以来,他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律师会见时他说自己有一个很幸福的家庭由于自己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一时糊涂而走上犯罪道路。

二、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属于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

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以往表现良好,没有前科劣迹,这次属于初犯,涉案机动车价值人民币二万余元,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相对较小。况且,涉案机动车在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的配合下已经发还给受害人。辩护人建议对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不起诉较为妥当的,相信杨某某也能够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和人性关怀,汲取教训,在今后的人生道路上,再也不干违法的事。请给杨某某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

三、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没有获利,情节轻微。

杨某某的行为没有获得任何的非法利益,购买脏车仅为自己使用。况且,从结果上来说,杨某某花了买车的钱,最终却没有能够得到相应价值的车辆,从某种意义上说杨某某最后也成为了“受害者”,从而反证本案的情节轻微,应予考虑。

四、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对涉案车辆的来源确实不太清楚,犯罪主观故意小。

从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的口供表明,杨某某对涉案车辆的来源开始并不太清楚;是其他涉案人员后来告知,杨某某才清楚涉案赃物的来源,为事后所知,并非事前明知,案中材料也反映,交易价格难以反映涉案车辆的性质,收购时仅觉得不妥,并难以确信为赃物。所以,应认定杨某某仅有间接的故意,也说明杨某某犯罪主观恶性小。

综上所述,针对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辩护人认为,尽管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的行为有一定的违法性,但综合各方面的情节,尚未达到应受刑事处罚的程度。希望贵院在履行控诉犯罪的职责的同时,也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杨某某的这些情节予以查证认定,依法对杨某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处理结果

在本案处理过程中,承办律师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杨某某,询问了案件的相关情况,解答了嫌疑人提出的相关法律问题,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向检察机关递交了关于应对杨某某微罪不诉的法律意见书,与主诉检察官交换了意见,后委托人因自身经济原因,不再委托本所继续办理该案,委托人对于承办律师的敬业精神及专业素养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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