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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八达岭老虎咬人 动物园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时间:2018-05-25 10:59发布: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八达岭老虎咬人,动物园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本文综合多方面的声音,从法律专业视角,就此关注焦点进行透彻分析,深入解读。

一、老虎咬人事件

7月23日,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发生老虎伤人事故致一死一伤。32岁游客赵女士在东北虎园下车时,被老虎拖走受伤,其母周女士下车追女儿时遭老虎撕咬死亡。

二、官方:事故调查结果

事发当日,延庆区人民政府成立了事故调查组,由区安全监管局牵头,区监察局、区总工会、延庆公安分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园林绿化局、区旅游委等有关部门组成,并邀请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时隔一个月老虎咬人事故调查报告结果出炉。

事故调查报告对事发原因及责任作出如下认定:

一是赵某未遵守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猛兽区严禁下车的规定,对园区相关管理人员和其他游客的警示未予理会,擅自下车,导致其被虎攻击受伤。

二是周某见女儿被虎拖走后,救女心切,未遵守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猛兽区严禁下车的规定,施救措施不当,导致其被虎攻击死亡。

三是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在事发前进行了口头告知,发放了“六严禁”告知单,与赵某签订了《自驾车入园游览车损责任协议书》,猛兽区游览沿途设置了明显的警示牌和指示牌。

四是事发后工作开展有序,及时进行了现场处置和救援。

结合原因分析,调查组认定7·23”东北虎致游客伤亡事件不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死者家属方

1013日,老虎伤人事件中受伤的赵女士和她的父亲赵先生首度发声。面对网友的一片指责声,赵女士回应:“如果我真是不顾劝阻下车,我承认是作死,但我不是,我是走到驾驶位那一边的时候才听到后面有车在按喇叭的提醒。”

赵女士称,当天汽车做了保养之后,她就驾车带着一家人前往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进行游览,由于路上堵车让自己觉得非常的劳累,于是在进入动物园之后就让自己的爱人开车,但由于爱人开车技术不熟练,导致自己有点晕车,而自己是那种开车不晕坐车晕的人,所以提出要自己开车,就打开车门前往驾驶室,并非因为吵架。走到驾驶室时,赵女士才听到了巡逻车按喇叭的声音,但那时候就来不及了,老虎已经扑了上去。

目前,赵女士的身体在恢复当中,但是她面部有长达20厘米的疤痕,下颌还有六颗钢钉,后续需要继续整容,工作也没有办法继续了。赵女士一家向八达岭野生动物园提出了247万的索赔,但遭园方拒绝,动物园只认可74.5万,不同意家属提出的精神损失费和后期治疗费用赔偿。而赵先生表示,希望得到一个公平,而不是简单地说动物园没有相应的责任。他们下一步准备正式提起起诉。

 四、野生动物园方

对于赵女士一家的突然发声,野生动物园负责人表示,可以理解他们的心情,一死一伤的结果对于任何家庭都是灭顶之灾,但是园区确实尽到了安全注意提醒的责任。

针对赵女士的爱人去拍打巡逻车两侧的车门,但巡逻员未下车施救。车上只有一位驾驶员,没有任何救援设施和救援人员,像麻醉枪、手枪、电棍等的说法。巡逻车司机表示,在那种情况下自己也不敢下车,根本没有救人能力,一般这种情况都是通过按喇叭和轰油门来驱赶老虎。在猛兽区,不管任何人因为任何原因都不能下车,不管是游客还是工作人员。

希望最终这事依法依规解决。

五、律师看法

笔者认为,若本案进入诉讼,依据现有证据,野生动物园难以摆脱民事侵权责任。依据为:

1、根据法律规定,野生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野生动物园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根据该条前半段规定,只要野生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首先应当推定野生动物园具有过错,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2、野生动物园难以“其已尽到管理职责”主张免责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中规定: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判断动物园是否“尽到管理职责”,需要考虑到一点:野生动物园根据其独特的经营性质,不应该仅仅只是承担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而应该承担更高的,更符合其专业管理动物的注意义务。

本案中,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猛兽区域面向全社会不特定的公众开放,野生动物园作为经营者,其不仅对绝大多数游客遵守“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猛兽区严禁下车”规定、在猛兽区域内不会下车的一般情况能够预见,而且对极个别存在侥幸心理的游客违反规定、在猛兽区域下车的极端情况也应当预见。因此,野生动物园管理职责范围既包括防止未下车的大多数游客观赏野生动物受到伤害,也应包括防止在该区域内违规下车的极个别游客受到伤害。

鉴于野生动物园未能尽到有效防止在猛兽区域内违规下车观赏野生动物的极个别游客受到伤害职责,导致赵女士在猛兽区域违规下车被老虎拖走受伤、其母周某救女未果身亡结果发生。

因此野生动物园“尽到管理职责,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将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3、野生动物园难以“损害是因赵女士故意造成”主张免责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中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若野生动物园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赵女士故意造成,则不承担责任。具体而言,野生动物园在法庭上须证明“赵女士明知自己在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猛兽区域下车必然会发生被虎拖走受伤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此种结果的发生”的事实,从本案看,野生动物园要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赵女士故意造成”的事实十分困难,因为赵女士在接受媒体采访中曾表示自己是因晕车而想替换丈夫自己驾车。

因此,野生动物园以赵女士“故意下车造成受伤”主张免责同样将难获法院支持。

4、野生动物园不能以其与赵女士一行签订的《协议书》等主张免责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首先,野生动物园与赵女士一行签订的《自驾车入园游览车损责任协议书》系野生动物园方单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其次,野生动物园作为自驾车入园游览项目经营者,防止游客驾车入园游览整个过程中受到猛兽侵害危险发生,以及当游客受到猛兽侵害危险发生时及时排除危险、保障游客生命财产安全是其应尽管理职责。

因此,《自驾车入园游览车损责任协议书》中约定有关野生动物园免责的条款内容无效,野生动物园不能依据《自驾车入园游览车损责任协议书》中免责条款、以及其在猛兽区游览沿途设置的警示牌主张免除其管理责任以及民事赔偿责任。

5、野生动物园不能依据《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结果主张免责

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事故调查组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是行政机关处理生产安全事故,作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

鉴于《事故调查报告》作出事故认定结论的依据是相应行政法规,认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所运用的归责原则具有特殊性,与民事诉讼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有所区别,因此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

若本案进入民事诉讼,则《事故调查报告》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法院还将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和《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综合确定各方应承担的责任。所以,野生动物园不能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的事故责任认定结果主张免除其民事赔偿责任。

6、赵女士违规下车可减轻野生动物园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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