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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犯罪嫌疑人 黄某某不适用逮捕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18-05-28 10:33发布: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2012年11月,犯罪嫌疑人做业务员的公司-—重庆某某信息公司与北京某某兴业公司签订了一份互联网流量增值经营——精确广告业务合作协议。具体合作方式大概为:重庆某某公司提供HTTPGET报文,包含有重庆电信宽带用户访问互联网的URL地址以及用户搜索的关键词以及RADI0US加密账号和该项目所需的IDC资源(即带宽、电源设备、安装位置)。合作方北京某某兴业公司以及某某佳华公司负责所有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后期维护以及平台建设完成后的实际运营等。合作方利用重庆某某公司提供的数据分析用户的偏好和爱好,在用户再次访问互联网时,若访问的是与合作方有合作关系的网站,在该网站已有的广告位上显示该用户可能感兴趣的网站。从而提升广告的价服。合作方取得增值收入并与重庆某某公司进行比例分成。作为公司员工,犯罪嫌疑人只是根据公司领导的安排,参与了合作项目的一些外围工作。黄被依法逮捕,后经过律师努力,黄被依法取保候审。

 

关于对犯罪嫌疑人

黄某某不适用逮捕的法律意见书

                    —(2015)渝合刑意见第8号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因涉嫌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于2015年3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重庆市公安局已向贵院报请逮捕,犯罪嫌疑人现羁押于重庆市第二看守所。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妻子王静委托,指派金贵仁、安宁二律师担任黄某某侦查阶段的刑事辩护人,办案律师于2015年4月7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会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嫌疑人家属对案情的介绍,现将案情整理大概如下:

2012年11月,犯罪嫌疑人做业务员的公司-—重庆某某信息公司与北京某某兴业公司签订了一份互联网流量增值经营——精确广告业务合作协议。具体合作方式大概为:重庆某某公司提供HTTPGET报文,包含有重庆电信宽带用户访问互联网的URL地址以及用户搜索的关键词以及RADI0US加密账号和该项目所需的IDC资源(即带宽、电源设备、安装位置)。合作方北京某某兴业公司以及某某佳华公司负责所有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后期维护以及平台建设完成后的实际运营等。合作方利用重庆某某公司提供的数据分析用户的偏好和爱好,在用户再次访问互联网时,若访问的是与合作方有合作关系的网站,在该网站已有的广告位上显示该用户可能感兴趣的网站。从而提升广告的价服。合作方取得增值收入并与重庆某某公司进行比例分成。作为公司员工,犯罪嫌疑人只是根据公司领导的安排,参与了合作项目的一些外围工作。

根据《刑法》关于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定:本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该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刑法>>规定可以看出该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本身以及单位的工作人员(自然人)。重庆某某信息公司与北京某某兴业公司签订的互联网流量增值经营——精确广告业务合作协议,该协议是重庆电信公司下属公司重庆某某信息公司对外的民事经营活动。在该活动中,作为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仅是根据公司领导的安排从事了该合同业务中的一些接洽、合同制作等外围活动,他从事的是职务活动。若构成该罪,犯罪主体也是重庆某某信息公司或者直接责任人员,而不是单位一般工作人员。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重庆某某公司根据合同向北京某某兴业公司提供的RADI0US加密账号在公司论证过程中,已经意识到可能存在的风险并由华为公司作了相应的加密处理。简单的说,北京某某兴业公司那里是不能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并且,该公司提供的有关公民个人信息数据也未给当事人造成生活或者生命财产的严重损失或者被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等。

三、行为人主观上表现为故意。根据犯罪嫌疑人提供的情况来看他本人不是掌握个人信息数据的工作人员并且也没有参与数据信息的直接提供。所以,他主观上也是不知情的。

综上,无论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的行为最终是否构成犯罪,根据现在的情况来看,他是没有任何逮捕必要的,完全可以采用其他的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方法足以保证案件侦查的顺利完成。

    以上情况,请予以充分重视并审查!

此致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律师

                                      0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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