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某涉嫌单位行贿罪,合纵律师专业辩护获轻刑
案情简介
被告人龙某因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09年11月23日由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2000年至2009年,被告人龙某为了使重庆A公司、B公司及相关联度假村能够顺利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以A公司的名义送给时任重庆市公安去北碚区分局局长王小恒财物共计640000元,送给时任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局长谢德玖人民币共计590000元,共计涉案金额1230000元。
辩护策略
案发后,龙某妻子委托合纵律师为龙某辩护,合纵徐桂鹏律师承办此案。合纵律师经过多次会见被告人黄某,对案卷材料的仔细深入研究并与所内各位律师的不断探讨,最终确定如下辩护思路:
1、龙某在进入A公司之前,该公司给予王小恒、谢德玖财物不能认定龙某单位行贿罪的金额;2、龙某于2006年2月才作为B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前在B公司并不处于决策地位,因此龙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前的单位行贿金额不应计算在龙某身上;3、龙某存在自首和立功两项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4、龙某以前从未受到刑事处罚,遵纪守法,在本案侦查过程中,积极协助侦查机关,悔罪态度良好,且考虑到龙某的身体状况,请法院酌情判决。
辩护结果
在庭审上,合纵律师根据此前确定的辩护思路,从多个方面作了罪轻辩护,并且有理有据,引用法条适当,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从轻判决有期徒刑七个月。
办案心得
合纵律师在接受了龙某妻子的委托后,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依据,提出有理有据的辩护意见,并最终得到法院的采纳,对黄某从轻判决有期徒刑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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